按照基金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(剔除市县两级政府、国企出资部分,仅限货币形式,且资金账户需开设在泉)1亿元(含)以上,给予其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开办奖励:
1.对公司制基金新增实到资本1亿元(含)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,5亿元(含)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,10亿元(含)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,20亿元(含)以上30亿元以下700万元,30亿元(含)以上6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,60亿元(含)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。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、县两级共同承担,其中鲤城区、丰泽区、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按5:5承担,其他县(市、区)与市级按7:3承担。
2.对合伙制基金新增实缴出资额1亿元(含)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50万元,5亿元(含)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50万元,10亿元(含)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350万元,20亿元(含)以上30亿元以下600万元,30亿元(含)以上60亿元以下的奖励750万元,60亿元(含)以上的奖励900万元。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、县两级共同承担,其中鲤城区、丰泽区、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按5:5承担,其他县(市、区)与市级按7:3承担。
同一基金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增加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的,按照增资后的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,补足奖励差额部分;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可合并计算实到资本或实缴出资额。自享受落户奖励的当年度起,基金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(项目投资满2年后因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