投资奖励:各类基金(剔除市县两级政府、国企出资部分)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1年(含)以上且实施投资当年度对我市非上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,市政府按投资总额的1%对其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,同一投资标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,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。被投企业须在我市实际运营,基金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、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。
招商奖励:鼓励各类基金(剔除市县两级政府、国企出资部分)引导其投资的泉州市域外实体企业迁入我市。基金对泉州市域外企业股权投资额达1000万元,且被投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税收管户迁至我市并开展实际经营的,市政府按企业新增实到资本的1%(仅限货币形式)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;被投企业在泉新设子公司,新增实到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(仅限货币形式)且在我市实际运营的,市政府按子公司实到资本的0.5%奖励。省、市重大项目或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,可按照“一企一策”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。单家基金管理人当年度招商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,被投资企业为自身关联企业、基建和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。